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3〕12号)、《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2016〕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院)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职工学历进修、课程进修、访问学者进修、培训、顶岗锻炼等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工学结合、校企结合、派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进修、培训机制和激励办法,在学校(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的指引下,促进教职工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自身学历层次、教育教学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切实推进我校(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第三条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并举的原则。
(三)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的培训原则。
(四).坚持以重点专业、重点课程、新开设专业(课程)的一线任课教师(教学效果优良的)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教职工进修有学历进修、课程进修等方式。教职工培训有思想政治培训、信息化培训、教学方法培训、实践技能培训、行政管理能力培训、顶岗锻炼等内容。
第三章 参加进修、培训条件
第六条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教事业,教风端正,师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章守纪,一年内无旷工和重大工作事故发生。
(二)工作认真、积极,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考核优秀者优先。
(三)实际工作需要,进修、培训专业和内容符合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
第七条申请进修硕士研究生者,须在校工作时间满2年及以上;申请进修博士研究生者,须在校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
第四章 进修、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预算相关要求,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提交组织人事科汇总、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进修、培训将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审批执行:
1.省内无需缴纳培训费的项目审批流程: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或联系校(院)领导签批。
2.省内需缴纳培训费的项目、省外项目审批流程: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或联系校(院)领导核准、校(院)长签批。
第十条建档备案:完成审批流程的项目负责人将领导签批的文件报组织人事科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参加校外3天及以上非学历进修、培训项目的教职工,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向组织人事科提交1000字左右的培训心得。
第十二条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院)及接收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制止借进修、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的行为,对于不以培训学习为目的,通过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方式借机旅游的,由个人承担进修、培训费用,并在全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参加境外学习培训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不脱产。
第五章 进修、培训的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参加学历进修且完成学业的教职工,须与学校(院)签定《服务协议书》;向学校(院)提交报销进修学费申请(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组织人事科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院)领导、校(院)长审批签字;参加学历进修教职工按表一相关标准报销学费。
学历进修学费报销标准(表一)
取得证书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学位和学历证 |
100% |
100% |
学位或学历证 |
75% |
75% |
结业证、无证 |
0 |
0 |
第十五条参加在职或脱产的非学历进修(培训)的教职工,按规定完成学业后,向学校(院)提交进修(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院)领导、校(院)长审批、签字后,按表二相关要求报销进修(培训)费用。未完成学业或未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者,不予报销进修(培训)费用。
参加非学历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要求(表二)
进修或培训形式 |
提交申请 |
提交附件 |
可报销费用 |
备注 |
课程进修 |
课程进修费用报销申请 |
结业证明或单科进修合格证书、成绩单 |
进修费 |
未完成学业或未取得进修合格证书者,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
访问学者进修 |
访问学者进修费用报销申请 |
学习总结、接收单位完成进修任务证明 |
进修费 |
未完成访问学者进修任务者,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
出国进修或培训 |
出国进修或培训费用报销申请 |
学习总结 |
进修费或 培训费 |
未完成进修或培训任务者不予报销进修或培训费用。 |
实践技能培训 |
实践技能培训申请 |
培训总结、接收单位证明、实践技能培训证书 |
培训费 |
未完成培训者不予报销费用 |
顶岗锻炼 |
顶岗锻炼费用报销申请 |
培训总结、接收单位证明、实践技能培训证书 |
培训费 |
未完成顶岗锻炼任务者不予报销费用 |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非学历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均按上级和学校(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在职学历进修的非专职教师,在进修期间,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和学习关系,所在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在他们参加集中学习和考试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脱产学历进修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脱产培训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待遇,其中教师、班主任按一般行政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学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